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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12日電)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漁業法部分條文,因應國際漁業規範,將防範非法捕撈及相關罰則入法。 三讀條文增訂,漁船赴公海或我國與國際漁業組織締結條約或協定規範海域作業,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,並應遵守國際漁業組織所定的管理措施。 條文規定,作業漁船不得在公海或我國與國際漁業組織締約或協定規範海域,從事流網作業;不得在國際漁業組織所定的禁漁期或禁漁區作業;不得提供漁獲證明書供他船使用,或本船漁獲物持他船所領漁獲證明書銷售。 另外,條文也增訂罰則,違規處以撤照、收照或罰鍰,並得沒入漁船、漁具或漁獲物;我國國民受僱於非我國籍漁船期間,不得違反國際漁業組織所定的管理措施,違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。 條文規定,為因應漁產品價格波動,穩定漁產品產銷,主管機關得採取適當輔導措施,維護價格穩定及產業永續發展。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示,根據聯合國糧農組織(FAO)報告,近年全世界海洋漁獲3成來自非法捕魚,產值約新台幣138億美元,嚴重威脅水產資源的永續利用及生物多樣性。國際間積極推動預防、制止和消除非法、未報告及不受規範(IUU)漁捕活動。 農委會指出,台灣名列全球前20名漁業國家,無論船隊規模及捕獲量均相當龐大。目前與台灣漁業條件相近的韓國及菲律賓均完成修法,為因應國際漁業規範,提升我國海洋漁業管理強度,加重違規處分,因此提案修法。1040612文章標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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